任丘市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完毕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经执行干警对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并联合村委会拓展救助渠道,矛盾得以成功化解,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送来锦旗以示感谢。 2021年3月15日10时许,郭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任丘某村内胡同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路南侧站立的行人马某某相撞,致马某某受伤。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马某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马某某诉至任丘法院,主张赔偿。2021年11月11日,任丘法院依法判令郭某某赔偿马某某各项损失16.92万元。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1日,沧州中院依法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4月6日,马某某向任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由法官朱景龙承办,干警孙磊协助办理。经查,除郭某某居住的位于任丘某村平房一处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走访了解,郭某某独自一人以种地为生,无其他收入来源,属孤寡老人贫困户,其两个儿子均为养子,不愿为郭某某代偿。郭某某名下房屋属村集体用地,房屋价值无益拍卖。2022年7月12日,任丘法院依法将郭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法约谈马某某后,案件进入终本监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