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郧阳交警从重处罚一名无证、再次饮酒驾驶人

2016-5-19 16:0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20| 评论: 0

摘要: 2016年5月18日,郧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报经分局及市交管局批准,依法给予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左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 ...

      2016年5月18日,郧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报经分局及市交管局批准,依法给予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左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4000元的处罚。

     5月5日14时54分许,左某某饮酒后(男, 1968年出生)驾驶鄂CA9XXX号小型轿车沿土天路由茶店集镇往十堰市市区方向行驶,行至大岭山村卫生室门前处路段时,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55.3mg/100ml,左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交警查获。经进一步调查和登录交警业务系统查询显示:左某某于2016年3月31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郧阳区交通警察大队处罚,目前其驾驶证被暂扣在郧阳区交通警察大队,其行为构成了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两项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左某某上述处罚。(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