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8-4-10 08:5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62| 评论: 0|来自: 法制日报

摘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学校应当为学生安排合格的校车,而校车应当具备较高的安全系数,同时,校车的驾驶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孩子的家长不能贪图方便,放任孩子乘坐不合格校车。明明的家长明知校车不合格,仍然放任自己的孩子乘坐,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当然主要责任还在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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