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非法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开庭,郑其文检察长出庭公诉

2018-8-1 15:2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87| 评论: 0|来自: 澎湃新闻

摘要: 少年强,则国强当你在谈“国家安全教育”的时候,我想谈谈校车安全的那些事儿... 7月31日,古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由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小刚(化名)驾驶非法校车严重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古 ...
少年强,则国强
当你在谈“国家安全教育”的时候,
我想谈谈校车安全的那些事儿...


      7月31日,古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由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小刚(化名)驾驶非法校车严重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其文出庭支持公诉。


      郑其文检察长认为,被告人郑小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从事校车营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综合案件事实、情节,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郑小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初至4月20日,正值农忙时节,许多家长无暇接送孩子上下学,犯罪嫌疑人郑小刚看到了商机,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及驾驶资格情形下,驾驶核定载客人数7人的闽J8****号小型面包车,有偿接送17名古田县某某乡某某幼儿园学生上下学。
      4月20日,郑小刚驾驶其车辆拉载学生放学,当车辆行驶至犀山线239KM+150M路段时,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查获,发现车上载客18人,其中幼儿17人,超过额定乘员比例为157%。
      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行为入罪以来,古田县检察院起诉的全市首例严重超员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校车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是校园安全建设的重中之重,同时亦是古田县检察院关注的重点。
01



      走访县教育局、公安局、交通执法大队。郑小刚危险驾驶案件受理后,古田县检察院及时走访县教育局、公安局、交通执法大队协商妥善解决此类问题,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维护学校、学生安全。
02


      向教育局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切实加强对辖区未成年学生家、校往返路线研究,有针对性的对各乡镇农交等行驶路线、时间予以调整,尽可能满足学生上下学乘车需求。
03


     邀请各部门代表旁听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部分幼儿园园长、中心校校长以及教育局、团县委、交通执法大队、交警大队、运营企业等部门代表百余人参与旁听该案审理,旨在引起社会各界重视,杜绝此类事件再发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
04


      开展校园安全宣传教育。依托“法治进校园”活动,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加强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法制意识,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对非法校车超员超速行为进行排查,努力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检察官普法
      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首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两种表现行为。但经公安部统计的数据显示,机动车超员、超载是导致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尤其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一旦严重超速或超载,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2015年9月,刑法修正案   (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至此,危险驾驶罪的表现形式增加为四种。


醉酒驾驶机动车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超速行驶
3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4



注意!同时还规定校车、客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责编: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