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校车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校车出现的事故牵动着每一个家长的心,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2020年10月28日,教育部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特发布2020年第1号预警,提醒有关部门、学校、校车运营单位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力度,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 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在办理一起刘某某和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发现涉嫌车辆系我辖区一幼儿园所用校车,在早晨接送幼儿的途中存在严重超载的情况,该行为严重危及到广大学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刘某某为校车司机,在运送学生的过程中,严重超载,而李某某为幼儿园法人,对此超载行为事先明知,没有尽到车辆管理人管理职责,两人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现在我院进一步办理中。 校车安全涉及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是我们心中的安全底线,这是贯彻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题中之义,确保校园安全和谐,让学生在校内校外都有一个安全的环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成长状况,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的职责,国家有义务、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不受侵犯,我们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将关护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细节上。 护航未年成人健康茁壮成长,天山未检栉风沐雨奋力前行。 责任编辑:棉棉 |